汽车行业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垄断行为汽车行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9日 点击:[20]人次
汽车行业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垄断行为(汽车行业是垄断竞争吗)
1.汽车行业[汽车行业,一般是指其汽车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劳动服务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垄断行为
盖世汽车网近期针对汽车垄断话题发起的调查结果显示,有七成以上的人士认为汽车行业存有垄断行为,且多表现为纵向垄断。
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的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下游产品价格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垄断。具体而言,汽车行业可能包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进口车[进口车是由黄江盛鑫车行的乔总写的一本关于精挑细选海量进口车的一本书籍,其从事进口车十余年来,积累了庞大的鉴别进口车好坏的经验及人脉关系网。]通过“总代理制”掌控绝对话语权 一辆欧洲售价9.1万美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的宝马6系650i到中国后售价暴增至200万元,一辆排量为3.0T的新款奥迪Q7,在北美售价仅为7.8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而国内价格却超过100万元。
不少车企将此归结为中国汽车进口的高关税,而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表示,我国进口汽车需要缴纳三种税,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我国的税率,排量超过4.0升的进口车按税额最高一档征收,完税后价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口汽车没有到这个排量,纳税低于这一税率,然而在中国的售价却高得离谱。
因此,有专家表示,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的经销模式才是其在华捞金的“重要庇护伞”。 据了解,早期中国通过允许成立多个总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车进口贸易。
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2005年我国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跨国公司统一销售渠道,收回原先总代理商的总经销权,最终形成了一家总经销商[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场支配权的绝对“垄断”。
总经销商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自行挑选经销商,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规划。因此,总经销商在车辆价格的制定、车型数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维修等方面无疑有很大的操作价格的空间。
2、控制经销商最低售价 由于渠道单一,各大经销商在实际经销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汽车厂商在向经销商压库存的同时,还会对售车最低价进行了限定,并美其名曰“保护品牌美誉度”,一旦突破底线,经销商将面临惩罚。
如此一来,此举无异于限制了经销商之间基于市场需求的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不过目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垄断仍在调查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协会正在对进口车汽车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3、强制经销商搭售滞销车型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针对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此举从厂商来讲,无非是为了消化库存,但是对经销商而言,无疑等于增加了销售压力,并不得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搭售也属于反垄断法遏制的行为之一,只是对于条款中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需要有更多的阐述。
4、零部件[《零部件》是一款Android平台的应用。]垄断成“利润奶牛” 比起整车销售,近年来经销商更过的经营利润来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然而,绝大多数厂商对于零部件销售渠道也采取了垄断的经营方式。
经销商必须销售主机厂的原厂零部件,不得销售来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一旦消费者[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买了非原厂配件的零部件将不再享受保质服务。
不仅如此,汽车厂商对于供应原厂备件的供应商也持非常强势的态度。不允许供应商直接向市面供应零部件产品,特别是经销商,否则采取减单或者取消配套资格的惩罚措施。
而这样做的目的显然还是为了保证利润,据某欧美合资品牌4S店的零件采购部门负责人透露,零配件厂为汽车生产企业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30%供货给4S店,4S店为了利润,在厂家默许下又加价30%甚至更高卖给车主,最终4S店卖给车主的配件,价格比出厂价翻了几番。 《反垄断法》中第十七条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而汽车厂商为了自身利润,不顾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限定规则消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的权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已经存在一段时间。
此次由进口车掀起的反垄断呼声警示我们,汽车行业的一些旧的经销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与车企需共同努力谋求改革,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2.汽车反垄断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
国内汽车行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垄断嫌疑。 1、反进口车价格暴利:进口车通过“总代理制”掌控绝对话语权,可以自行挑选经销商,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规划。
因此,总经销商在车辆价格的制定、车型数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维修等方面无疑有很大的操作价格的空间。 2、反零部件垄断:比起整车销售,近年来经销商更过的经营利润来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
所谓“零整比”就是一辆车全部零配件的价格总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通过这个系数可以判断一辆车后期维修保养的成本高低,进而了解各品牌、各车型之间维修成本的差异,让消费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更换零部件的维修价格与整车价格的关联。 消费者获得的好处:1、买车容易养车难不复存在:修车贵成为不少人的共识,但为什么贵呢?很多人始终搞不明白。
问题出在了哪里?今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发布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披露了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两个重要系数,最高达1273%。 根据报告,系数高达1273%即为北京奔驰C级W204车型。
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在中国更换这辆奔驰车所有配件的花费,可以购买12辆新车还要多。 2、消费者不再被“宰杀”:以一辆排量为3。
0T的新款奥迪Q7,在北美售价仅为7。8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而国内价格却超过100万元。
以路虎为例,国内市场上路虎揽胜“5。0V8 Autobiography”降价后的低配版本厂家指导价为260万元左右,但在英国市场,此车型价格仅为8。
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不到90万元。
3.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的表现是怎么样的
归纳如下:一、进口车通过“总代理制”掌控绝对话语权 一辆欧洲售价9。
1万美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的宝马6系650i到中国后售价暴增至200万元,一辆排量为3。0t的新款奥迪q7,在北美售价仅为7。
8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而国内价格却超过100万元。 不少车企将此归结为中国汽车进口的高关税,而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表示,我国进口汽车需要缴纳三种税,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我国的税率,排量超过4。
0升的进口车按税额最高一档征收,完税后价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口汽车没有到这个排量,纳税低于这一税率,然而在中国的售价却高得离谱。
因此,有专家表示,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的经销模式才是其在华捞金的“重要庇护伞”。 据了解,早期中国通过允许成立多个总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车进口贸易。
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2005年我国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跨国公司统一销售渠道,收回原先总代理商的总经销权,最终形成了一家总经销商对市场支配权的绝对“垄断”。
总经销商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自行挑选经销商,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规划。因此,总经销商在车辆价格的制定、车型数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维修等方面无疑有很大的操作价格的空间。
二、控制经销商最低售价 由于渠道单一,各大经销商在实际经销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汽车厂商在向经销商压库存的同时,还会对售车最低价进行了限定,并美其名曰“保护品牌美誉度”,一旦突破底线,经销商将面临惩罚。
如此一来,此举无异于限制了经销商之间基于市场需求的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不过目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垄断仍在调查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协会正在对进口车汽车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三、强制经销商搭售滞销车型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针对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 此举从厂商来讲,无非是为了消化库存,但是对经销商而言,无疑等于增加了销售压力,并不得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搭售也属于反垄断法遏制的行为之一,只是对于条款中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需要有更多的阐述。
五、零部件垄断成“利润奶牛” 比起整车销售,近年来经销商更过的经营利润来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然而,绝大多数厂商对于零部件销售渠道也采取了垄断的经营方式。
经销商必须销售主机厂的原厂零部件,不得销售来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一旦消费者买了非原厂配件的零部件将不再享受保质服务。
不仅如此,汽车厂商对于供应原厂备件的供应商也持非常强势的态度。不允许供应商直接向市面供应零部件产品,特别是经销商,否则采取减单或者取消配套资格的惩罚措施。
而这样做的目的显然还是为了保证利润,据某欧美合资品牌4s店的零件采购部门负责人透露,零配件厂为汽车生产企业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30%供货给4s店,4s店为了利润,在厂家默许下又加价30%甚至更高卖给车主,最终4s店卖给车主的配件,价格比出厂价翻了几番。 《反垄断法》中第十七条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而汽车厂商为了自身利润,不顾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限定规则消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