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养狗会传染病吗动物防疫法修改后居民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5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30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新规定将免疫接种、养犬登记、挂犬牌、系犬绳等提升到了特别法层面进行规制,表明居民养狗的法律风险已明显上升。第四款:“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授权各地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对犬类传染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制定较为严厉的管理办法。第109条将养狗导至传染病传播、流行作为本法的从重处分、处罚情节;规定了养狗人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一、居民养狗未登记、遛狗不挂牌并不系绳可能存在的行政法律风险
1、《动物防疫法》第9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2、《动物防疫法》第93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畜牧法》第68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伤害程度、情节轻微,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4、《动物防疫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各地具体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二、养狗致人损害可能承担的刑事法律风险
1、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纵狗咬人,不具有咬死人的故意,致人轻伤以上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纵狗咬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犬只可能咬死他人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导至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从重处罚。以上两种情况,犬只仅是狗主人的犯罪工具。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放任犬只伤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至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从重处罚。
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至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从重处罚。
3、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违反以上规定导至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从重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养狗应当接种疫苗和登记,出户应挂犬牌和系警绳等,违反以上规定养狗致人重伤、死亡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养狗致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施行后, 如果养狗人违反了该法第30条的规定,可推定其违反规定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排除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民法典》 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责任可以减轻。” 《民法典》 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犬类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1249条:“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1183条的规定,养狗致人损害后果严重的,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