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猫孩子残疾打球被猫绊倒案今日再审被告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2]人次
顶端新闻记者 郑旭
此前,上海市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摔倒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男子起诉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及球馆投喂员工,法院判决该员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此事随后引发关注和讨论。
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报称,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6月5日,案件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主要采用员工证言
此前,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4月,吴某与几名同事一起到上海市闵行区一羽毛球馆打球,在接球时因故受伤,住院21.5天,医疗费共计4.6万余元。
同年9月,经鉴定所鉴定,吴某右胫腓骨下端内踝、后踝骨折、断端明显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经手术内固定等治疗,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损伤导致的误工期约半年。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案的判决书里法院主要聚焦点有二:其一是原告吴某在打球时是否有受伤;其二则是受伤究竟和流浪猫有无关联。
在最关键的“受伤是否和流浪猫有关”这一问题上,闵行法院主要采用了一名员工的证言“但正好被他碰到了,还伤得那么重”,证明了现场确有猫的存在,通过涉事员工肖某的电话,确认了肖某确实有养猫。此外,通过吴某的同事李某和在4号场地边上的徐某,作为直接目击证人,证实了吴某确为踩到猫受伤。而被告提供的证人所作的陈述不能推翻原告提供的证人所作的陈述,故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
法院认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涉事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肖某赔偿吴某24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达到16万余元。
3月28日,顶端新闻记者实地探访球馆,对于判决,场馆里的员工也有自己的质疑。其中一名员工告诉顶端新闻记者,给吴某作证的有他的同事,是利益相关人。况且如果有猫窜来窜去,球馆里的人应该很多都看到了才是。
该员工认为,吴某所说的证言实际上很难站得住脚,并没有确定性的证据,球馆也可以说是吴某自己扣球是崴伤的。“你说平时比赛不小心扭了也不可能有这么厉害。”球馆员工表示。
二审庭审:法庭提出三个争议焦点
6月5日,顶端新闻记者从本案参加庭审处人员获悉,今日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吴某和肖某均有出庭,但体育馆老板并未到庭。法庭在庭审结束后宣布闭庭,并未当庭宣判。
上述知情人表示,此次庭审中,法庭重新归纳出案件三个争议焦点,即原告吴某的受伤是否和猫有关?被告肖某和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此案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如何划分?
不过,法官也在庭审中表示,本案有个最大的前提,目前没有监控视频,导致事实还原具有很大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方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以证明猫在事发后没有任何伤情。
据悉,2023年4月事发后,肖某和球馆经理一起将猫送到了闵行区一家宠物店,店员喂养了猫半个月,对猫印象深刻。店员反复确认,猫到店时没有任何外伤、内伤,行动非常灵活,在这之后被人领养。
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原告方吴某的代理人依旧认为,通过报警记录和原告好友等一些人的证言,足以推断出吴某是在打球时被猫绊倒所受伤。其次,被告肖某和经营场馆体育公司,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再者,庭审期间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肖某给猫买过猫砂还带猫看过病,足以认定肖某就是猫的实际饲养者。
对于猫为何没有受伤,原告代理人认为,把猫送去检查时已经是事发过去了三天,根据吴某受伤的情况,猫是突然从场地里面跑出去的,说明猫受伤是比较轻的,经过几天伤情可能就看不到了。
不过,被告一(体育场馆)代理人则表示,庭审中吴某明确,其是踩到了猫的肚子,同时,猫在一个成年男性跳起踩到如此受力的情况下,为何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且行动自如,这并不符合常理。所以,被告方认为是吴某自己在跳起时已经失去了平衡,和猫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肖某一方的代理人则表示,本案的事发过程,特别是核心的基本事实,至今仍查不清楚。法院不应以后续的言辞和行为来推测本案的基本事实。同时,针对肖某是否可以认定是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代理人表示,流浪猫并没有固定的生活场景,是一个流浪的状态,其生活空间不是肖某可以掌握的。同时,流浪猫今天可以出现在哪里,明天可以出现在哪里,也并非肖某能够管束的。
顶端新闻记者从参与庭审人员处获悉,本案原告和肖某均不同意调解。同时,由于该案件是再审案件,庭审结束后法庭会交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