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恒星园里养狗多吗在淄博这个区县养狗小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5]人次
现在,在各个住宅小区,
由饲养宠物(尤其是养狗)引发的纷争并不少见,
不少居民头疼,
管理者也有不少困扰。
于是,
有的小区就干脆出台规定
不让养狗!
但由此也引发了争议!
近日,有市民反映,位于淄博新区的班家新村不让养狗,不论大小,一律不许饲养!
是什么原因不允许养狗呢?
记者咨询了班家村委,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有不少村民说,孩子身上起疙瘩,村卫生室医生说可能是狗带来的细菌导致的,所以现在不允许养狗。
村民怎么看?
对于禁止养狗的规定,有村民赞同,认为又脏又吵。
但也有村民觉得不应该一刀切,有一些老人,孩子不在身边,养条狗能够陪伴挺好的。只要不影响他人,做好安全卫生措施,比如打疫苗、出去遛狗系好牵引绳就行。
(图片来自网络)
小区不让养狗,合理吗?
记者咨询了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的崔杰保律师,崔律师表示,如果是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居民都签署了相关的公约的话,也可以视为一种约束性的条约。但如果村委方面直接就贴出通知,不允许宠物存在,个人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据了解,在2007年,淄博市公安、畜牧、卫生等五部门联合下发过《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禁止养犬的区域包括: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区。另外,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养其他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昨天,
周村城区规范养犬通告出炉↓
整治范围
东至德阳路,西至信阳路,南至周隆路,北至恒星路。
在城区里养犬,
不是你想养就能养的,
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个人养犬具备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户居住的固定场所;
4.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标识)。
拥有爱犬以后,
必须签订责任书,
带爱犬查体、打疫苗,
领免疫证明。
办理免疫登记流程
1.到居(村)民委员会登记相关情况,并签订《养犬责任书》;
2.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防疫免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诊疗防疫免疫机构出具免疫证明(标识);
3.养犬人要根据免疫证明规定的期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保证爱犬健康只是基本条件,
养犬还不能影响他人生活、
污染环境。
随意乱吠、随处大小便等“任性”行为,
不允许哦!
严禁以下行为
1.纵犬伤人;
2.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4.冒用、转借、涂改、伪造、倒卖免疫证明(标识);
5.妨碍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公务;
6.饲养犬只污染环境卫生。
如果你做不到以前几点,
那么只有接受处罚!
别以为养犬只是小事情,
搞不好要遭到罚款、拘留,
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办法
1.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携带犬牌(证)。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狂犬病处置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2.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要及时清除,对拒不清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按照规定处罚。
3.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诊疗防疫免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定期检疫。对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诊疗防疫免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对确认患狂犬病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病犬只的,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相关规定,由卫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事犬类经营,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占压市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经营或随意设点经营犬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其他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相关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身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令人讨厌的养犬行为中,
遛狗不牵绳、随意大小便,
最让人讨厌。
咱周村对此要实行“养犬信用积分制”,
违规要扣分,
扣满12分,
需学习、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
还要公开曝光相关图片、视频。
实行“养犬信用积分制”
对携犬外出未用束犬链(绳)、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不携带犬牌(证)、犬只扰民等行为,第一次查处要对携犬人或养犬人批评教育或警告,签订保证书,扣除3分;
第二次查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扣6分;
对被行政处罚或者扣满12分的,将组织犬主或携犬人进行养犬管理规定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对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将犬主或携犬人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相关媒体、街面交通违章公示屏上公开相关图片、视频。
对于流浪狗、单位养犬等,
此次治理也有明文规定。
设立犬只留检所
对无主犬、流浪犬以及无人管理的未悬挂犬牌(证)的犬只进行收容。
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制定公约,对居(村)民的养犬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园、图书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养犬和犬只进入。
单位养犬的参照个人养犬规定执行。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殊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告将从2018年11月1起正式执行。
狗主人们赶紧学起来,
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是你应尽的义务,
也将为你规避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