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新房装修报价多少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0日 点击:[1]人次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积极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区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县城建成区。 二、整治时间 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集中整治后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整治内容 (一)超门面经营整治(店外经营)。任何商铺、企业(单位)严禁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等作业;未经审批,严禁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促销、展销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执法局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整治。流动摊点应在划定的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规范文明经营,做到人走场清,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严禁擅自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等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县执法局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货运车辆、三轮车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等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售卖水果蔬菜、装卸货物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违停依法处理。 流动食品摊贩应具备基本防蝇、防尘、保洁设施,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小摊点卡》后,持《食品小摊点登记卡》及从业人员《健康证》规范经营。违反《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卡部门吊销登记卡并进行处罚。 (三)招牌设施整治。城区各门店应当严格落实“一店一招牌”规定,不得占道摆设招牌设施。定期检查门头牌匾、招牌设施,存在破损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四)噪音整治。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五)乱堆乱放整治。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报废车辆、废旧轮胎、货物等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限期清理或者拆除。 (六)车辆乱停乱放整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按指定的车辆类型和停车方向整齐停放,严禁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划定区域外和消防通道停车。违反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建筑工地影响市容环境整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及石料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密闭、密封工作,严禁各类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抛洒、遗漏现象,对城区道路造成污染的,由当事人及时清理并按规定严肃处理;严禁沿街抛洒、遗漏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整治行动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整治后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完成整改。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存在上述行为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本通告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监制:王建东 审核:马文渤
责编:毛 旭 编辑:白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