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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女士家装修纠纷上海女子买带露台房子装修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6日    点击:[0]人次

在上海,女子好不容易买了套带露台的新房,本想着能享受惬意生活,却不料邻居以霸占公共区域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女子感到冤枉极了,明明是自己花钱买的露台,怎么就成了公共区域呢?法院如何判?

案例回顾

上海的周女士和她的丈夫用多年的积蓄,终于买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这套房子位于一个中档小区,环境宜人,交通便利。最让周女士满意的是,房子还带有一个70平米的露台,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可是个难得的宝贝。(文中皆为化名)

周女士记得,当初看房时,销售人员指着露台告诉她:“这个露台几乎是您的专享,因为邻居家没有通往这里的通道。”周女士一听,心里乐开了花,想象着以后在这里种花养草、晾晒衣物,甚至还可以办个小型烧烤派对。

装修的日子到了,周女士请来了专业的团队,开始按照她的想法打造这个露台。围栏、防坠网、花草架,一一安排妥当。可就在她憧憬着未来美好生活的时候,很久不曾见面的邻居陈女士却突然找上门来。

陈女士是个典型的上海大妈,说话直来直去,嗓门也大。她一进门就指着露台说:“你这是干什么?这是公共区域,你怎么能私自搭建呢?”周女士一听就愣住了,忙解释说自己只是装修自己的露台,并没有占用公共区域。可陈女士根本不听她的解释,嚷嚷着要物业来管。

物业的人来了之后,也没给周女士一个明确的答复。他们说需要调查一下情况,然后再做决定。这一等就是好几天,周女士心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终于有一天,物业给她打来电话,说露台确实是公共区域,要求她拆除违法搭建。

周女士觉得冤枉极了,她觉得自己明明就是按照购房合同来的,怎么就成了霸占公共区域了呢?

陈女士和周女士协商无果,陈女士便将她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但是否露台也属于共有部分需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时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露台若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认定为专有部分。周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销售人员的承诺以及陈女士签署的《声明书》表明自己放弃露台的使用权等证据,均证明了露台是周女士所购房屋的专有部分,且陈女士已放弃其使用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周女士对露台享有专有权,其装修行为并未侵犯陈女士的权益,从而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反思

咱老百姓买房不容易,一辈子可能就这一套房子,自然希望住得舒心、顺心。但邻里之间的这些小事儿,有时候真让人头疼。

在中国有一句古话是这样说的:“近邻比远亲强”,邻里之间应该相互支持、相互尊重,但前提是确立好“规矩”,界限要明确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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