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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家装装修监理方案江夏拆迁四环线龚家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7日    点击:[1]人次

【公众号:哈楼武汉】获悉,江夏区发布《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相关要求,现将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3日,被征收人认为本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可提出修改意见,在公示期间内到本项目现场办公地点向工作人员进行反馈。

联系电话:13476252560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完善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建设,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2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等规定,该项目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2】254号)和《关于武汉市四环线规划选址意见的函》(武土资规函【2011】314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江夏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

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三、项目概况

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土地面积约445.12亩,房屋面积94891.45平方米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五、房屋征收主体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八、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经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取得武汉市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公房租约》,并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本《方案》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发出的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合法有效的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十、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江夏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章 征收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它相应的补偿、相应的补助和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享受政策保底补偿面积)×评估单价。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在400元/平方米以下的(含400元/㎡),由被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协议议定。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的机械设备、地面附着物等可移动设施的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3个月。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2、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四章 对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一、未经登记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建造资料(如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资料、房屋建造购买材料发票等),报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

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第六章 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江夏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来源:哈楼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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