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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平台养狗违法吗养犬遛狗不系绳城管可以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2日    点击:[1]人次

昨天写的微头条总结了一下#徽州宴老板娘溜狗#经验教训,大量网友留言,面对遛狗不束狗绳(链)的行为,普通人可以做什么,今天汇总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网友参考。

《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这是法律对宠物主人带犬出户的强制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对宠物主人带犬外出,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的,规定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

如同看到有人违法停车,可以拨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电话12319,请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部分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如果你打算这么做,当然是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但是在劝阻宠物主人时,首要的还是要保护要自己,至少不因劝阻而发生冲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第二十三条 携带犬只进入有禁入标识区域的,禁入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二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未为犬只佩戴标牌、未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

第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为犬只束犬绳,实行全程牵引,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

(二)未为犬只束犬绳的;

(三)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5、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人群集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二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占用楼顶、楼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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